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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中创环保(300056):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7-21 23:52:06 点击:

  金年会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污水处理技术研究、污水处理及深度净化;油气田环保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环 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工业废液金年会、油田钻井泥浆废弃物和措 施废液处理;环保设备、石油钻采、油田、化工及工业自动化设备的设计、加 工、制造、销售、现场安装、维修改造、技术服务;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 低、中压容器设计制造;机电设备安装;经营本公司相关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张后继;王万兰;枣庄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滕州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山 东省新旧动能转换跨境创投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枣庄久丰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山科创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孟永强;李杰煊; 北京海聚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架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海吉雅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张后继持有海吉雅29.8239%的股权,王万兰持有海吉雅29.8192%的股权,双方合计持有海吉雅59.6431%的股权。张后继与王万兰系关系,根据双方签署的长期有效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结成一致行动关系,在行使海吉雅股东权利时,以张后继的意见作为一致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海吉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张后继。

  山东厚森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山东海龙尚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恒海聚硕(枣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经理、山东森洁琥环保装备有限公司董事、山东雅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海达典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山东丰元汇能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枣庄市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山东省产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枣庄市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枣庄财金中瑞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枣庄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枣庄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东莞市博荣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安徽希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为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苏州润弘安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海聚助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无锡希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迅鸥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海聚助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立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苏州天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监事、益博睿智(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监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锦动力(股票代码:300157)5.00%的股份外,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金年会、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同及未来发展前景的看好而实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于条件成熟时充分借助自身的资源整合优势金年会,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业务发展,并在适当时候通过股份增持或其他合法合规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于未来条件成熟时通过股份增持或其他合法合规等方式,进一步谋求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金年会,并通过资源整合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提高上市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并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对邢台辉昇增资1亿元人民币,持有邢台辉昇51.22%的股权,成为邢 台辉昇控股股东,并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71%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邢台辉昇通过中创凌兴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3.11%的股份,信息披 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中创凌兴的控制关系结构图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对邢台辉昇增资1亿元人民币,持有邢台辉昇51.22%的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71%的股份。

  2024年7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增资方与邢台辉昇、北京辉盛签署《增资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将由海吉雅向公司投资人民币壹亿元整(RMB 100,000,000),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万元整(RMB10,500,000,“增资股权”),剩余人民币捌仟玖佰伍拾万元整(RMB 89,500,000)将计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本次增资”)。

  2.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2,050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1.各方同意,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增资方书面豁免后,增资方应在 3个工作日内向标的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增资的第一期增资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RMB 50,000,000):

  (1) 本协议、格式与内容对应的标的公司章程(“新公司章程”)已经签署并生效,不存在法律法规导致其效力存在瑕疵或无效的情形;

  (2) 未发生或可预见将要发生任何可能对标的公司业务、资产或其他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 标的公司已按照合法的程序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本次增资及本协议、新公司章程; (5) 现有股东已书面通知标的公司放弃对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

  (6) 选举海吉雅委派的人员已根据本协议及新公司章程的规定成为标的公司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并已根据本协议及新公司章程的规定的选聘海吉雅推荐的候选人为标的公司经理; (7) 标的公司已就本次增资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8) 上市公司已披露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以及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 (9) 截至第一期增资款支付日,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并未发生增资方不认可的本质变化。

  2.各方同意,在下列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增资方书面豁免后,增资方应在 3个工作日内向标的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增资的第二期增资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RMB 50,000,000):

  (1) 本协议约定的增资方支付第一期增资款的先决条件在第二期增资款支付日人全部满足或被增资方书面豁免(相应日期应由“第一期增资款支付日”修改为“第二期增资款支付日”);

  (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海吉雅为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并对本次增资没有进一步的问询意见。

  割日”)起,增资方即享有增资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红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及《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新公司章程及本协议赋予股东的权利及相关义务。

  2.截至交割日,标的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如有)由交制后的全体股东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共同享有。

  3.标的公司和现有股东承诺,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除已向增资方特别披露的情形外,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统称“集团公司”)不存在本协议约定的未披露债务及或有负债事项。如有相关未披露债务的负债及或有债务事项,相关责任由标的公司和现有股东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承担。

  4.标的公司应于海吉雅向标的公司支付增资款之日起 5日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就本次增资进行验资,并向海吉雅出具正式验资报告。

  5.标的公司应于海吉雅向标的公司支付增资款之日起 5日内向海吉雅出具出资证明原件以及标的公司更新过的股东名册复印件。

  1.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董事 1名,任期三年,由海吉雅委派。董事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经有权股东变更委派,可以变更相应的董事。

  2.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 1名监事,任期三年,由北京辉盛委派。监事任期届满,经股东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经有权股东变更委派,可以变更相应的监事。

  3.各方同意,本次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设经理 1名,由董事根据海吉雅的推荐进行选聘;设财务总监 1名,由董事根据北京辉盛的推荐进行选聘。

  标的公司及现有股东在此不可撤销地对增资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增资方书面同意之外,在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过渡期”)内: (1) 现有股东不得通过对外转让、质押等方式处置所持标的公司股权; (2) 标的公司以正常方式经营运作。继续维持其与客户的关系,以保证本次增资交割后标的公司的商誉和经营不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3) 标的公司不会分红派息或回购股份,也不会进行任何异常交易或产生异常债务; (4) 标的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不提前偿还借款,按时支付到期应付账款及其他债务; (5) 标的公司及时履行签署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与标的公司资产和业务有关的文件; (6) 未得到增资方事先书面认可,标的公司不得在诉讼中自行和解或放弃、变更其请求或其他权利;

  (8) 标的公司不得分立,不得与第三方合并,不得收购第三方股权、资产或业务; (9) 不得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10) 及时将有关对标的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增资方;

  (11) 不得向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为其财产设定抵押、出质及其他担保权; (12)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惯常方式处理标的公司税务事宜; (13) 现有股东及标的公司不会就其于本协议承诺无变化的事项作出任何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和现有股东将向增资方及其代表提供其所合理要求的有关标的公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向由增资方委派的律师、会计师与其他代表充分提供标的公司的所有账目、记录、合同、技术资料、人员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文件;为了有助于增资方对标的公司财产、资产、业务及本协议提及的文件进行审查,现有股东和标的公司允许增资方与标的公司的客户和债权人进行接触或联系。现有股东和标的公司同意增资方有权在本次增资实施完毕之日前的任何时间对标的公司的财务、资产及运营状况进行审慎审查。

  ② 另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实质性义务,并经对方发出书面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3) 当本协议依上述第 1条、第 2条终止后,本协议各方应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返还从对方得到的本协议项下的对价、尽量恢复本协议签署时的状态;同时,根据第 2条解除本协议的一方有权根据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若一方违反、或没有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义务或责任,则该方(“违约方”)即构成违约行为。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以及律师费)赔偿履约方。违约方向履约方支付的补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失相同。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邢台辉昇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6.71%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中创凌兴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51.2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创凌兴累计质押上市公司股票总数44,75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88.55%,占公司总股本的11.61%,质押融资金额13,900万元;中创凌兴累计被冻结上市公司股票总数7,5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14.84%,占公司总股本的1.95%。除上述股份质押和冻结情况外,中创凌兴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导致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张后继金年会、王万兰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