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问:我公司环评期间切割、粉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排放至3#排气筒,并通过了审批。但是实际建设期间,由于切割金年会、粉碎设备相距较远金年会,故我公司在切割工序设置一套布袋除尘器+3#排气筒排放金年会,在粉碎工序设置一套布袋除尘器+4#排气筒排放,变成了两根排气筒,排放口类型均为一般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排气筒高度和速率均未符合环评批复要求。
请问这种由1根排气筒变为2根排气筒的情况是否符合排放口设置要求金年会,能否判定为不属于重大变动而取得排污许可证?
答复:原环评批复中切割和破碎工段颗粒物处理后合并至1根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时因切割金年会、粉碎设备较远颗粒物无法合并排放,改为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新增了一根排气筒,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属于一般变动,需编制一般变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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