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锡山某车业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但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19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在告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
严格管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企业是经营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本案中,该公司未有效保障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过滤棉等介质吸附效果,未正常开启废气处理设施,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本案中金年会,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焊缝破损造成渗水,不仅导致活性炭糊化失去吸附功效,更会产生安全隐患。本案反映了生产企业对规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视程度不够、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内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环保与安全是生产的底线,企业需加强生产管理,将环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定期检查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安排厂家检修,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关停、改动环保设施,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企业应强化精细化环保管理,做好废气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金年会。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金年会金年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金年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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