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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废气排放符合“首违不罚”政策却难免处罚 邹城环保局:属于法律里面的“等”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8-14 11:13:45 点击:

  金年会王民是济宁邹城一家餐具公司的负责人,2020年11月底金年会,他接到了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公司因生产作业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被罚款5.2万元。

  王民表示金年会,环保设施没有运行是在按照环保局的要求更换活性炭,而就在几个小时的更换过程中被查到了。伴随着处罚决定书而来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扣分,则会对企业后续的生产造成很大困扰,从到招投标都会有阻碍。王民认为,首先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并非主观故意,第二则是排放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最后,这是企业初犯。按照2019年生态环境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金年会,企业的这次排放符合“首违不罚”原则。综合以上几点金年会,王民随即向邹城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了免于处罚申请。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处罚”这一条款,说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企业反映的这个情况“属于法律里面的‘等’金年会,它没有具体的解释这个东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