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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烘烤车间未密闭扩散废气超标排放如何适用法律?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8-04 06:36:16 点击:

  金年会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远某具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对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烘烤车间进行密闭处理,导致部分有机废气扩散至外部环境造成超标情况,涉嫌环境违法,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四十五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排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分别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排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就本案而言,该公司的行为存在超标排放和未进行密闭操作处理等两个违法事实,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条例》的三个法律规范,涉及3个罚则,并且罚则存在差异,是全部适用?还是部分适用?或者是只适用其中一个罚则?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方面综合分析考虑。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从法的位阶看,《大气污染防治法》属于全国颁发的法律,《排污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大气污染防治法》优先于《排污条例》。

  从罚则规定内容看:针对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罚款幅度为10万元—100万元;依据《排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罚款幅度为20万元—100万元。法律规范内容都涉及超标排放金年会,《排污条例》第三十四条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间不属于补充设定内容之间的关系,故应优先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针对未密闭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罚款幅度为2万元—20万元,《排污条例》未明确该罚则。应优先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排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之间不存在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针对该企业涉及的超标排放和未进行密闭操作处理等两个违法行为,应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一百零八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金年会,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认为,本案虽然涉及两个违法事实,但应充分考虑两个违法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考虑到因为未对涉及有机废气空间进行密闭处理,导致外部环境检测时存在超标的情况金年会,两个违法事实之间构成想象竞合,属于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按照处罚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尤其是生态环境立法领域,先后修订出台了许多为细化执行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例,这部分统称为特别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不少执法人员对《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条的理解是模糊片面的,未认真分析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是同等位阶的法律之间?还是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或者是法律与其他规定之间?这其中存在一些误区,要解决这些误区,我们应该从《立法法》本身去分析。

  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很显然金年会,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原则,仅限于法律与法律之间,或者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之间,又或者是地方性法规金年会、规章之间。不能片面的认为,把优先适用原则,扩大到法律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

  就本案而言,适用罚则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一百零八条和《排污条例》第三十四条,在不存在补充规定的情形下,无需考虑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优先适用问题。

  综合以上三方面分析,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中遇到法律规范适用冲突、或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等情况,应该根据《立法法》关于法的适用原则进行逐项分析判断,真正秉持严谨、细致、认真的态度,不能理所当然的运用类比、类推、同理等思维进行分析。本案应优先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就本案而言,适用罚则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一百零八条和《排污条例》第三十四条,在不存在补充规定的情形下,无需考虑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优先适用问题。

  综合以上三方面分析,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中遇到法律规范适用冲突、或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等情况,应该根据《立法法》关于法的适用原则进行逐项分析判断,真正秉持严谨、细致、认真的态度,不能理所当然的运用类比、类推、同理等思维进行分析。本案应优先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