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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沁水县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共同推动企业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7-26 02:06:33 点击:

  金年会今年6月底,沁水县郑村镇夏荷村南沟北侧的坡地上长出了新绿,郁郁葱葱。而在8个月前,这里曾堆放着褐色的煤矸石,从煤矸石上渗漏下去的浅褐色液体,污染了南沟的小河。

  8个月里,排放浅褐色液体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被判了刑;获刑人员在当地检察院和生态环境局的监督下,对被污染的土地进行修复;涉案企业安装了先进的治污设备,彻底阻断了污染源,走上了合法经营之路。

  “‘标本兼治’是检察机关的办案理念,不仅要修复生态,而且要拯救企业,达到‘打击与保护并重、治罪与治理共存、惩罚与预防共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樊泮军说。

  “公司屠宰车间里有异味,估计是水源受到污染所致。”2023年10月15日7时55分,一个电话打到了市生态环境局沁水分局。

  1个小时后,沁水分局执法三分队的工作人员赶到沁水县恒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并沿着公司的取水口向上游河流排查,在夏荷村南沟发现了不明液体倾倒的痕迹,周边散发着刺鼻气味。工作人员立即将这个环境违法线索移交沁水县公安局,并积极配合沁水县公安局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沁水县公安局通过缜密侦查,初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潘某甲、潘某乙等4人,确定了涉案企业是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这是一家用废旧轮胎炼油的公司。2023年8月以来,公司将调试设备过程中产生的液态废水存储在废油储存罐内金年会。同年10月,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甲见废油储存罐内的废水接近饱和金年会,在明知废水只可循环利用、不得外排的情况下,仍然联系不具备污水处置资质的潘某乙金年会,让其帮忙处理。潘某乙又安排不具备处置资质的王某进行处理。10月14日下午,王某和他的司机刘某将废油储存罐内35.88吨液态废水拉走,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到夏荷村的一处煤矸石堆上,结果导致废水渗漏,污染了附近的河流和土壤。

  10月17日,沁水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山西锦蓝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科技公司厂区西侧地埋储罐内深褐色液态物质进行鉴定,结果确认,深褐色液态物质为危险废物,至少是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与夏荷村南沟岸边残留的浅黄油状液态物质具有较高的相似性。

  办案检察官把办公桌搬到了科技公司和生态环境分局,一方面深入企业实地走访生产状况和污水处置情况金年会,一方面与环保部门座谈,探索修复环境的路径。在充分征求专业人士意见之后,沁水检察院向沁水生态环境分局制发了一份检察建议:一是督促科技公司引进先进治污设备,对污染废水进行净化和循环利用;二是引导科技公司建立完善的经营制度和污染防治制度,促进企业走上合法经营之路;三是对县域内企业全面排查,对涉嫌非法排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促进全县生态环境保护。

  沁水生态环境分局积极响应,立即对科技公司下达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科技公司立即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可行的处置方案,并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处置,限期于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彻底消除污染。

  随后,科技公司委托的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对被污染场地进行了鉴定评估,共收集污染土(煤矸石)165平方米、198吨,并制定了被污染土壤环境损害收集、运输、处置方案,最终将危险废物全部转移到陵川金偶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沁水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生态环境机关,三方督促涉案人员严格落实山西河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整改修复方案,回填土地140立方米,并播撒草籽,防止水土流失。做好生态防护,聘请第三方对生态环境修复状况进行验收、出具报告,并将生态修复报告作为补充证据,纳入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考量。同时,沁水生态环境分局要求科技公司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办理《排污许可证》,待通过官方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检察建议的落地,是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共同推动企业合规运行的实践,实现了“办理一个案件、整改一个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搞废旧轮胎炼油就是将废旧轮胎转化为燃料油,可大大减少废旧轮胎数量,并将其转化为有用的能源资源。就是这么一个想变废为宝的科技企业,却变成了破坏环境的污染源。

  “如果剥夺了涉案企业负责人的人身自由,势必对这个刚刚上马的新质生产力企业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如果对轻微犯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金年会、不诉,导致企业违法成本极低,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整改和健康发展。”樊泮军思量再三,决定运用宽严相济政策,在依法严惩环境犯罪、推进绿水青山生态建设与助推企业升级之间找到一个司法平衡点,并给出了“治罪”和“治理”并重的公诉建议。

  “综合考虑其4人系初犯、认罪认罚、修复被污染环境等因素,依法对潘某甲等4人分别提出有期徒刑八到九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的量刑建议,并处罚金10000至8000元。”樊泮军说。

  2024年5月9日,沁水法院在沁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并邀请涉案企业所在地政府机关人员、经济开发区其他企业负责人等参与庭审。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沁水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进行当庭宣判。涉案当事人认罪悔罪,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认罪悔过,对处罚认可,并向人民法院递交了。

  庭审结束后,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现场召开了“企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交流座谈会。“通过这次庭审和座谈,我们受益良多,今后将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为沁水经济发展和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企业负责人表示。